台灣模型嗜好發展協會 會員行為管理與獎懲辦法


2026/04/18

台灣模型嗜好發展協會 會員行為管理與獎懲辦法

公告日期:115年4月16日

第一條:訂定目的與依據

  1. 目的:為維護本會名譽、確保模型嗜好推廣環境之健全,並落實會員自律,特訂定本辦法。

  2. 法源: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條「會員獎懲」及第二十三條「內部作業組織簡則」之授權訂定 。

第二條:會員規範樣態

凡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視為違反本辦法,應予適當處分:

  1. 損害名譽:於公開場合、網路社群或媒體發表惡意詆毀、不實言論,致本會名譽或工作人員聲譽受損者 。

  2. 騷擾與滋事:於本會辦理之研習、競賽、展覽等活動現場,蓄意干擾秩序、叫囂或有暴力行為者。

  3. 冒名行為:未經理事會授權,私自以本會名義洽談商業合作、接受採訪或發表聲明者。

  4. 未繳會費:凡會員未於當年度招募期限(或指定期限)內繳納常年會費者,即視為違反章程第九條之義務。經本會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後一週內仍未繳納者,即判定為『喪失會員資格』,並依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辦理出會程序。

  5. 財產毀損:惡意毀損、挪用本會公用器材、贊助模型物資或他人參展作品者。

第三條:處分種類及程序

本會處分依情節輕重分為三類,執行程序如下:

  1. 警告:情節輕微者,由理事會決議予以書面警告 。

  2. 停權處分:

    • 情節重大或累犯者,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 。

    • 停權內容:包含停止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 ,並禁止參加由本會補助或主辦之各項研習與競賽。

    • 受停權處分期間若逾任期二分之一,若該會員具理監事身分應即解任 。

  3. 除名處分(出會):

    • 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,由理事會提案,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予以除名 。

    • 除名決議需有會員過半數出席,並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。

第四條:權益保障(程序正義)

  1. 理事會於作成處分決議前,應以書面(含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之電子文件)通知當事人,給予其於理事會中陳述意見或提出申辯之機會。

  2. 受處分人若對決議有異議,得於收到處分通知後十五日內,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申訴,由理事會再次覆議。

第五條:活動現場即時處置

  1. 參與本會活動若有違反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款之現行行為,現場負責人得予以勸導,必要時得要求其立即離場。

  2. 現場負責人應紀錄事證,並於活動結束後七日內提報理事會進行後續處分討論。

第六條:附則

  1.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 。

  2.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悉依本會章程及相關法令辦理 。